房产归属纠葛:家庭内部的产权纷争与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 1、钱某 2 因与钱某 3、孙某的房产纠纷,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钱某 4 与李某夫妻育有钱某 1、钱某 2、钱某 3 子女三人,钱某 3 与孙某为夫妻。2026 年 5 月 15 日,钱某 4 与李某以钱某 3 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支付全部房款。钱某 1、钱某 2 主张该房产实际产权归钱某 4 与李某所有,钱某 3 只是代持,依据是钱某 4 与李某留存的购房付款凭证,以及钱某 3 曾在家庭聚会上口头提及代持一事。钱某 3、孙某则辩称该房产是钱某 4 与李某对他们的赠与,理由是房产登记在钱某 3 名下多年,钱某 4 与李某从未提出过异议。一审时,钱某 1、钱某 2 要求钱某 3、孙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钱某 4、李某与钱某 3、孙某之间对于该房产的真实权属约定。一审中,钱某 1、钱某 2 提交的购房付款凭证,仅能证明房款的支付情况,无法直接表明房产的归属意图。而钱某 3 在家庭聚会上的口头表述,因缺乏其他有力佐证,难以单独认定为代持的依据。鉴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特殊性,在钱某 3、孙某坚决否认代持且房产已登记在钱某 3 名下多年的情况下,钱某 1、钱某 2 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二审中,钱某 1、钱某 2 虽补充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人与钱某 1、钱某 2 存在亲属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最终法院维持原判,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家庭房产等重大事务时,应注重采用书面协议等规范方式明确产权,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钱某 1、钱某 2 因未能充分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