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葛:法定与遗嘱的权益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林某,将林某 1、林某 2 告上法庭,案由是法定继承纠纷,旨在对父母林某 3、宋某遗留的房产进行分割。林某表示,1995 年该房产进行扩建时,自己拿出了 3000 元用于支持,之后因修建新宅便搬离了此处。父亲林某 3 离世后,母亲宋某在世期间又对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如今,林某与林某 1、林某 2 协商分割房产,却遭到拒绝。
林某 1 和林某 2 则辩称,林某早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并且母亲宋某已立下遗嘱,明确将房产交由他们二人继承,应适用遗嘱继承。双方围绕房产的归属、继承方式等关键问题各执一词,均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经细致审理,全面查明了房屋的购置、扩建、产权登记等情况,父亲林某 3 去世后房屋的修缮情况,以及宋某所立遗嘱和相关家庭调解协议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慎审理。在证据审查环节,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与认定。例如,针对被告提交的遗嘱和调解协议,法院虽认可其真实性,但因调解协议中并无林某的签名,且部分条款侵犯了林某的继承权利,故而对该协议的证明目的部分不予采信,充分彰显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法律严谨性的坚守。
在遗产分配方面,法院清晰认定位于和平街 15 号的房产为林某 3 与宋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首先,依法分出一半归配偶宋某所有,另一半则作为林某 3 的遗产,由配偶宋某及子女林某、林某 1、林某 2 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平均分配。而宋某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以及继承林某 3 的份额所立的遗嘱,部分内容有效,超出其有权处分范围的部分则无效。此判决既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宋某的遗嘱意愿,又切实保障了法定继承人林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类似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适用范例。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必须精准界定遗产的范围,明确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从而确保每一位继承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保障,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