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之争:家族约定下的产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李某,被告是李某 1。李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 2035 年,其祖父李某 1 与被告达成协议,将家中一处祖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用于建造房屋,作为交换条件,被告承诺在建成房屋后,分配给李某 1 一套面积不小于 120 平米的住房,且该套住房已被纳入被告的房产登记范围。
到了 2036 年,李某的父亲病重,家族中的五位兄弟姐妹就老人的赡养问题以及房产的继承事宜进行商议,并最终达成了一份决议,一致同意将被告建成后分配给李某 1 的那套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然而,李某 1 去世后,双方就房屋过户一事产生了严重分歧,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李某 1 则辩称,建造房屋的土地是自己出资购买,建房的所有费用也均由自己承担,这套房屋不应归原告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且严格的甄别。例如,针对原告提供的那份家族决议,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却拒绝就决议中的关键内容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该决议的真实性予以了确认,充分彰显了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在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时,法院认为,原告在其祖父同意的基础上,依据家族兄弟姐妹间达成的这份合法有效的决议,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既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严格依据了物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案为类似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提供了典型范例。这表明,在处理涉及家族房产分配的纠纷时,若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或决议,且不存在足以推翻该约定或决议的相反证据,法院将依据其具体内容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