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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协议与遗产纷争:权益权衡下的司法裁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 1 起诉李某 2、李某 3 房产纠纷,称三人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中,关于自己放弃父亲遗留房产份额的约定极不合理。李某 1 表示自己签订协议时,正因失业而精神压力巨大,对协议内容理解不充分,并非真实意愿表达,要求撤销协议中放弃房产份额的相关内容。

 

被告李某 3 辩称,李某 1 此前曾明确书面声明放弃父亲遗产的继承,之后又反悔。为了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其他利益,才签订此协议放弃房产份额,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李某 1 应退还他们为达成协议所支付的 50 万元,才符合公平原则。被告李某 2 则主张,该协议是各方深思熟虑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此前已由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李某 1 是自愿签署该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三人的家庭关系清晰,父亲遗留的房产情况明确。李某 1 确实曾放弃遗产继承,后又签订此协议,且协议签订后,李某 2 和李某 3 已按约定支付了 50 万元给李某 1。此前法院也曾判决该协议有效,此次李某 1 以协议不合理、非真实意愿为由要求撤销相关内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在判定协议条款效力时,尽管从协议中李某 1 放弃房产份额的内容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全面审查整个案件事实后,考虑到李某 1 之前放弃继承又反悔的行为,以及协议整体的利益交换情况,认定李某 1 主张协议不合理依据不充分。这体现了法院在评判协议条款效力时,全面考量案件事实、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司法原则。

 

对于李某 1 提出签订协议时因失业精神压力大,不能正常理解协议内容的理由,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信,这进一步维护了协议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此案为类似房产纠纷与遗产继承相关联的复杂案件提供了范例,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协议签订的背景、当事人前后行为表现以及整体利益分配等多种因素,精准适用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五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