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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争讼:法定继承规范下的权益厘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张某甲与赵某,二人共同起诉张某乙。张某丙与赵某系夫妻,育有张某甲和张某乙。张某丙于 2015 年因病去世,留下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由于张某丙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张某甲和赵某认为,他们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然而,张某乙却始终不配合办理相关的继承及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某甲和赵某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乙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且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在此情形下,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了被继承人张某丙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以及该房屋的购买详情等关键事实,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存在有效遗嘱。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严谨的审理。在遗产认定与分配环节,严格恪守法律准则,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划分出来归配偶赵某所有,剩余的一半则作为张某丙的遗产,由张某甲、赵某和张某乙三位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这一分配方式充分彰显了法定继承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法律适用的精准无误。

 

针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费用负担问题,法院同样依据各方所继承的份额作出了合理的判定。如此一来,在保障遗产继承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同时,也为类似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范例。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精确界定遗产范围以及各继承人的份额,以此确保遗产继承能够有条不紊地推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