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继承纷争:特殊产权下的权益协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中,原告李某甲将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告上法庭。起因是父母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该房产为单位集资房,父母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李某甲表示自己经济条件较差,且在外租房居住,希望能获得该房产的居住权,同时愿意对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进行经济补偿。而被告方则坚持要求对房产居住权进行平均分配。
经法院审理,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该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产权登记信息等关键事实。同时查明,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一直闲置,双方就继承问题多次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都坚决主张房屋居住权,且均不愿意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慎审理。在遗产界定方面,鉴于房屋的产权属性以及父母去世这一事实,明确该涉案房屋属于遗产范畴,并且认定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这严格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针对房屋居住权的处置,考虑到该集资房的部分产权特殊性以及原被告各自的诉求,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按季度轮流居住使用该房屋。此判决既充分保障了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严格遵循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使用且不破坏遗产价值的法律规定。这一判决为类似的部分产权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表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全面综合考虑房屋产权状况、继承人实际需求等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遗产分配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