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继承风波:法定继承下的权益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围绕老宅继承的房产纠纷。原告为赵氏兄弟赵大、赵二,被告是赵三、赵四、赵五。他们就父亲赵爷爷留下的老宅及附属建筑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赵爷爷育有五名子女,长女赵大早年于 1990 年离世,其两名子女即被告赵三、赵四代位继承其份额;次女赵二于 2015 年去世,无儿无女;赵爷爷于 2000 年逝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三被告主张,2012 年他们曾就该继承财产达成由赵五继承的协议,并且认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然而,他们所提供的协议和声明书,因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相关法规要求,未获法院认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首先,明确该老宅属于赵爷爷的遗产范畴,鉴于其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执行。在确定各继承人应得份额时,充分考量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继承顺序。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采纳,凸显了证据在司法诉讼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法院依法公正判案的准则。同时,法院尊重原告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最终判定各继承人各占老宅份额的五分之一。此案的处理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法定继承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明确在房产继承中,有合法遗嘱依遗嘱分配,无遗嘱则严格按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分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处分需在法律框架内,方能得到尊重与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