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纷争:主体适格性引发的波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 1、李某 2 上诉称,李某 5 与张某去世后,留有位于朝阳区海滨路的房产。李某 6(二人之母)去世后,经法院判决,李某 1、李某 2 与李某 3 共同占有该房产 40% 的份额,李某 4 占有 60% 的份额。现李某 4 去世,李某 1、李某 2 作为李某 4 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认定继承李某 4 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被告李某 3 并非适格主体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经详细审查,认定李某 1、李某 2 提起诉讼时将李某 3 列为被告,与他们所主张的内容不相符,并且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此外,他们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新主张,在一审时并未提及,因此维持原裁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不适格而驳回起诉,这一做法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房产继承纠纷这类案件中,准确确定适格被告是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合法、有序推进的关键所在。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展开进一步审查,确认李某 1、李某 2 的上诉请求缺乏足够依据,对于他们在二审时提出的新主张不予支持,这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二审的审理原则。二审主要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展开审查,旨在防止当事人利用二审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从而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同时,法院也明确指出,若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应当准确列明相关当事人。这既为当事人指明了潜在的权利救济途径,又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严谨性,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审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