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范围认定与法定继承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邢某旭于2020年10月22日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一处房产。邢某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张某芬、女儿邢某卓以及父亲邢某光(已去世)。邢某光去世后,其份额由张某芬转继承。邢某卓主张其有权代位继承邢某光的份额,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由张某芬继承所有,并判决张某芬向邢某卓支付房产分割款300000元及其他遗产分割款。张某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其租赁房屋的费用应从遗产中补偿,并要求重新确定房屋分割方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张某芬主张的租赁费用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张某芬作为遗产继承人之一,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其搬离房屋并非因客观原因导致,而是基于自身选择,因此租赁费用不应由遗产承担。关于房屋分割,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价值为900000元并由张某芬继承所有,但张某芬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双方对房屋价值的认同均以对方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故一审判决的分割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见,重新确定房屋由双方各继承一半份额,体现了对遗产分割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此外,邢某卓主张代位继承邢某光的份额,二审法院在重新审理后支持了其主张,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