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范围认定与法定继承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中于20201224日意外去世,其遗产包括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的两套回迁安置房(XXXXXXX号和XXXXXXX号)以及部分现金和其他财产。陈某中生前与杨某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陈某;与前妻王某英育有一子陈某林;其母亲为严某林。陈某中去世后,各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杨某主张根据陈某中与其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两套回迁安置房应归其所有;陈某林则主张根据其与陈某中签订的《赠与协议》,两套回迁安置房应归其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套回迁安置房属于陈某中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判决由陈某林、严某林共同继承,杨某、陈某继承其他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一审法院对遗产范围的认定是正确的。案涉两套回迁安置房来源于陈某中名下的拆迁房屋,且陈某中生前签订的两份《赠与协议》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两套回迁安置房应作为遗产处理。陈某林主张其对拆迁房屋有出资并应享有份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且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房屋进行处分,陈某林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综合考虑了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给予未成年人陈某和年迈的严某林适当照顾,符合《民法典》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杨某主张其支付了部分房屋尾款和税费,但该部分费用并不影响遗产的认定和分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