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与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乙于2023年8月16日因意外去世,其遗产包括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以及意外死亡保险金等。刘某乙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孙某姬、儿子刘某浩、父亲刘某才、母亲潘某秀以及继女李某萱。孙某姬与刘某乙于2019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浩。李某萱系孙某姬与前夫所生,后随孙某姬与刘某乙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刘某乙家庭。2023年8月25日,孙某姬、刘某浩、刘某甲、刘某才、潘某秀五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但未将李某萱列为继承人。李某萱主张其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因此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李某萱在孙某姬与刘某乙结婚后随二人共同生活,其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主要由刘某乙承担,且刘某乙每年都会前往李某萱就读地与其团聚,表明双方在生活和情感上存在紧密联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萱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具有法律依据。刘某甲、刘某才、潘某秀主张李某萱未与刘某乙形成扶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其上诉请求难以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萱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及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