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范围与债务清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逝者王某系被告宝某图、周某的母亲,被告王某兰的女儿。王某与被告宝某图的父亲申某曾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某某园小区9号楼4单元301室的房产,后二人于2007年离婚,约定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离婚后,又以个人名义在鄄城县鲁西南商贸城购买了两间商铺。2014年,王某因病向原告王某青借款27万元,2016年王某因病去世。2017年,申某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拟将王某的房产及商铺转让给原告以抵偿债务,但因其他继承人未签字,协议未能履行。原告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产为王某的遗产,并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某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及商铺属于个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三被告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产及商铺为王某的遗产,并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宝某图主张鄄城县某某园小区的房产不属于王某的遗产,但该房产在王某与申某离婚时已明确归王某所有,且登记在王某名下,因此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信。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请求,要求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这一请求合理且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