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真实性与继承份额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史某4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史某1、史某2、史某3三个子女。史某420091021日去世,田某于201647日去世。二人留有位于北京市XXX22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1999年取得产权,登记在史某4名下。田某于20101113日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儿子史某2继承。史某2主张该遗嘱有效,而史某1和史某3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田某为文盲,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一审中,史某1和史某3均未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田某为文盲。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屋由史某2继承78%的份额,史某1和史某3各继承11%的份额。史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遗嘱无效,要求重新分配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田某的自书遗嘱虽由史某2提供,但遗嘱全文为手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史某1和史某3虽质疑田某的文化程度和遗嘱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未申请笔迹鉴定,导致法院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抄写他人代书的内容并签字确认,仍可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具有法律依据。关于继承份额,史某4去世后,其遗产份额应由田某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田某的遗嘱处分了其个人份额及从史某4处继承的份额,遗嘱内容明确,指向清晰,法院据此认定史某2继承78%的份额并无不当。史某1上诉主张遗嘱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上诉请求难以成立。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明显错误,二审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