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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债务履行与遗产范围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甲与案外人韦某乙、韦某5、韦某6系同胞姐弟关系,四人均为被继承人刘庆霞的子女。被告景某系韦某5的妻子,被告韦某丙、韦某丁分别为韦某5的儿子和女儿。被继承人刘庆霞于2013326日去世,留有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15号的房屋一处。2020830日,韦某5出具《承诺书》,承诺向韦某甲支付10万元欠款,该款项来源于其住房公积金。202091日,韦某5的儿媳盖艳平向韦某甲支付了10万元。同日,韦某乙、韦某甲、韦某5、韦某6共同办理继承公证,放弃对刘庆霞遗产的继承权,由韦某5继承案涉房屋。202110月,韦某5退休,20221227日因病去世。原告韦某甲主张韦某5曾口头承诺补偿其20万元,已支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韦某5出具的《承诺书》具有明确的债权凭证性质,表明其认可尚欠韦某甲1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以公积金偿还。尽管被告辩称韦某5仅承诺支付10万元且已履行完毕,但结合证人韦某乙、韦某6的证言和《承诺书》内容,法院认定韦某5尚欠10万元未支付的事实具有合理性。

此外,韦某5去世后,三被告作为其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法院未予支持,体现了对继承纠纷中债务履行的严格认定,避免了不必要的利益扩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