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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与遗产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于某4、于某5、于某2、于某6、于某3和原告于某1。孙某于201239日去世,于某于20221212日去世。于某4、于某6和于某5分别先于孙某或于某去世,其中于某4的女儿为被告张某1,于某6的女儿为被告张某2,于某5的配偶为被告刘某。案涉遗产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x的房产,建筑面积111.23平方米,系被继承人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于某名下,取得时间为2002年。该房产由于某2出资购买并装修。孙某在世时曾立有口头遗嘱,表示案涉房产由于某1和于某2各继承一半。于某在2020815日留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由于某2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案涉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原告于某1主张依据孙某的口头遗嘱继承房产份额,并提出因自己长期在沈阳照顾老人,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被告张某1未到庭应诉,被告刘某对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告张某2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被告于某2和于某3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经评估,案涉房产市场价值为959,470元,原告垫付鉴定费9,600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否则无效。孙某的口头遗嘱虽有证人证明,但并非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因此被认定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于某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要求,其效力应予认可。因此,于某的遗产份额应由于某2继承。在遗产分配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于某1和于某2对被继承人的主要扶养义务,适当多分遗产份额,体现了对实际扶养义务的肯定。此外,原告提出房产归其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方案,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认可,法院据此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避免了房产分割带来的实际困难,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