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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与遗嘱继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苏淑兰与郑柱山系夫妻,育有六女:郑某某4、郑某某2、郑某某5、郑马玲、郑某某1、郑某某3。郑马玲及其配偶王雨臣已去世,育有子女王某某1、王某某2。郑某某3与赵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赵某。苏淑兰于1997年去世,郑柱山于2019年去世。10号院原为苏淑兰与郑柱山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拆迁时,郑柱山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郑某某3主张依据郑柱山的遗嘱及2011年签订的《协议》,其应继承全部拆迁利益,而原告郑某某1、郑某某2及其他被告要求析产继承拆迁利益,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郑某某3提交的郑柱山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人虽与郑某某3存在亲属关系,但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是合理的。郑某某3还提交了2011年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其他子女每人分得1万元,剩余拆迁款归郑某某3所有。尽管郑某某2、郑某某1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协议效力。法院认定《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原告要求析产继承的请求,同时判决郑某某3向王某某1、王某某2各支付5000元补偿款,体现了对协议约定的尊重及对各方利益的平衡。综上,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明显错误,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