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房屋的遗产继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郝某港与前妻梁某娣育有一女郝某玉,梁某娣于1996年去世。2003年,郝某港与张某香再婚,育有一女郝某君。郝某港于2022年12月21日去世,未留遗嘱。涉案房屋原为郝某港于1998年从郝某宜处继承而来,登记为一层砖木结构房屋。2007年,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郝某港申请拆除重建,现为三层混凝土结构房屋。郝某玉主张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及租金收益,张某香、郝某君则认为房屋已重建,不属于遗产范围,且郝某玉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涉案房屋虽经重建,但重建行为发生在郝某港生前且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其重建后的房屋仍具有经济价值,应作为遗产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系加建而非重建,但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认定房屋为拆除重建,因此房屋的一半使用权应作为郝某港的遗产进行分割。张某香作为配偶,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郝某玉、张某香、郝某君均等继承。张某香、郝某君主张郝某玉未尽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郝某玉完全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未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改判涉案房屋的使用权由郝某玉、张某香、郝某君各继承六分之一,体现了对遗产认定的严格审查及对继承人权利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