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对继承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王某与谢某系夫妻,育有三子女,即谢某2、谢某3、谢某1。王某于2004年4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谢某于2016年11月去世,生前留有公证遗嘱,载明将X号房屋中其应有的份额以及从王某处继承的部分全都留给谢某1个人继承。X号房屋于2002年1月登记在谢某声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庭审中,双方均认可X号房屋系谢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6000000元。
【律师评价】
谢某1主张其对王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自小与父母同住,直至父母去世;王某患帕金森病后,谢某1一家承担了照顾和看护的重任,付出了大量的劳务和经济上的支持。谢某1为了给王某治病和筹集手术费用,甚至出售了自己家庭唯一的一套住房,所得售房款8.7万元的大部分用于母亲帕金森疾病及并发症的治疗。相比之下,谢某3和谢某2在王某春需要照顾时,却很少参与,谢某3甚至在起诉状中将父母去世的时间记错,谢某2在美国定居后,回国次数屈指可数,对父母的照顾更是少之又少。
谢某1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对父母付出更多,并要求最终继承X号房屋95%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按照谢某1的主张,在假定谢某声从王某处继承10%房产份额不变的前提下,则相当于谢某1可以自王某处继承35%的房屋权属份额,而谢某3、谢某2各自仅能自王某处继承2.5%的房屋权属份额,此时谢某1的继承份额将是谢某3、谢某2的14倍,明显已经偏离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