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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李某7与周某1系夫妻,育有三子一女,即李某2、李某4、李某10、李某1。周某1于2012年3月死亡,李某7于2022年5月被法院宣告死亡。李某10与周某2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6,李某10于2018年9月死亡。李某7生前留有遗嘱,将自己名下所有的现金、存款留给李某1,名下房产由子女共同继承。各当事人于2023年对李某7名下的房产达成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李某7生前主要由李某1照顾,其余子女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1诉至法院,请求根据遗嘱分配李某7名下的存款。

律师评价

根据李某7的遗嘱,名下房产由子女共同继承。各当事人于2023年对李某7名下的房产达成调解,根据该调解书,上海市房屋由李某2、李某4、李某1、李某6、周某2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李某2占61/240、李某4占61/240、李某1占61/240、李某6占41/240、周某2占16/240。该调解书已经明确了各继承人对房产的份额,具有法律效力。各继承人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享有相应的房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