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党某3与前妻张某凤共育有三个孩子,即党某2,党某华2、党某华1。党某1系党某华1与张某2之子,张某1系党某华2之女。1983年张某凤去世,1988年3月昌某与党某3结婚。王某1和王某2系昌某之子。1998年5月党某华2去世,2009年3月党某华1去世,2016年1月党某3去世,2018年4月昌某去世。2011年7月,党某3、昌某、王某1、张某2签订《协议书》,约定在自家老宅基地前面部分共同投资兴建房产,王某1与张某2各出资一半共建房屋两层,面积470多平方米,共投资156000.00元,各享有235多平方米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的收益权。2022年4月,某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与党某2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党某2宅院内房屋及构筑物、附属物等设施的补偿金额以及宅院奖励,计人民币1010080元。2022年5月,王某1、党某2、党某1对拆迁补偿款协商后,王某1给党某2、党某1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拆迁款11万元。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470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根据2011年7月党某3、昌某与张某2、王某1签订的《协议书》,王某1与张某2各出资一半共建房屋,各享有235多平方米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的收益权。因此,该部分房屋取得的拆迁款502900元应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分配,王某1、张某2各分得213732.5元,党某3、昌某分得75435元。党某3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昌某、党某2,党某1、张某1继承。昌某去世后,其享有的47146.87元应由王某1、王某2继承各自继承23573.43元。
其次,关于剩余474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根据某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载明内容,该宅基地上其余474平方米房屋为党某3及妻张某凤所建。1983年张某凤去世后,党某3曾要求将老宅约400多平米过户给其儿子党某2,村部予以同意。王某1、王某2虽主张该474平方米房屋系党某3与昌某共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不予采信。一审根据本案证据情况认定474平方米房屋归党某2所有,并无不当。相应拆迁款亦应归党某2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