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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罗某4与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罗某1。罗某4于2023年9月因病去世,未留遗嘱。罗某4的父亲罗某5已于2012年6月去世,母亲沈某1于2024年2月去世。沈某1生前立有录音录像遗嘱,指定其遗产由罗某2继承。罗某4遗留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部分财产为罗某4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罗某4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罗某4的遗产。

其次,关于遗嘱的效力,沈某1生前立有录音录像遗嘱,指定其遗产由罗某2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定要求,且沈某1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最后,关于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主张因与罗某4共同生活,对罗某4照顾较多,要求多分遗产,但不符合法定多分遗产的情形,故其要求各继承40%遗产份额的主张难以成立。罗某4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原则上由各继承人均等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