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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韩某与张某5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张某3、张某4、张某2。张某4与金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张某1。张某5于2004年12月去世,韩某于2024年3月去世,张某4于2019年7月去世。2000年9月,张某5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路的房产,2001年5月,该房产登记在张某5名下。韩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提到该房产由张某1及二被告共同继承,份额均分。韩某去世后,二被告不予以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金某表示愿意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继承后全部给付给张某1。

律师评价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本案遗嘱由张某3代书,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张某3作为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且遗嘱上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故该遗嘱无效。

因遗嘱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张某5去世后,其房产份额由韩某及三个子女均分。张某4去世后,其份额由韩某、金某和张某1均分。韩某去世后,其份额由三个子女均分,张某4的份额由张某1代位继承。最终,张某2、张某3、张某1按比例继承房产。

考虑到张某2与韩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情让其多分遗产,体现了法律对尽扶养义务者的倾斜保护,也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