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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丁某乙茂与麻某兰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丁某钧、丁某勤、丁某英、丁某华。麻某兰于2014年12月去世,丁某乙茂于2023年5月去世。案涉房屋系原15-1-1房屋拆迁还建所得,原房屋系丁某乙茂与麻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丁某乙茂于2014年12月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由丁某勤夫妇继承。丁某钧、丁某英、丁某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及丁某乙茂的现金遗产。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房产的性质,案涉房屋系丁某乙茂与麻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应作为麻某兰的遗产进行分割。
其次,关于麻某兰遗产的分割,麻某兰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享有的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丁某乙茂、丁某勤、丁某英、丁某华、丁某钧各分得案涉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
再次,关于丁某乙茂遗嘱的效力及份额认定,丁某乙茂于2014年12月26日立下的自书遗嘱中,明确表示案涉房屋由丁某勤夫妇继承。然而,该遗嘱仅由丁某乙茂书写,其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从麻某兰处继承的相应房屋份额。因此,该遗嘱中所称的房屋应仅包含丁某乙茂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即案涉房屋二分之一加上从麻某兰处继承的十分之一,共计十分之六的份额由丁某勤继承。加上丁某勤从麻某兰处继承的十分之一,丁某勤应得的案涉房屋份额为十分之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