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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与抚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檀某与王某3系夫妻,育有王某2、王某1两个子女。檀某于2021年8月去世,王某3于2022年11月去世。2016年9月,檀某、王某3分别在证明人郑某、梁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在百年之后,由王某2继承相应房产份额、存款及房屋内家具。王某2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产由其继承所有,王某1则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案涉遗产。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本案中,王某2提交的遗嘱存在形式瑕疵,见证人未全程在场见证遗嘱的生成和打印过程,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其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关于房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3与檀某生前与王某2共同生活,由王某2扶养照顾,二人去世后丧葬事宜亦由王某2操办,王某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