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的履行在遗产继承时的作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吴某6与杨某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与吴某5。杨某于2013年10月去世,吴某6于2023年1月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吴某6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xx号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9.78平方米,以及银行存款1349660.5元。吴某6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1023938元,款项均在吴某1处保管。吴某5主张其与配偶闫某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吴某5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及家庭群聊记录,证明其与配偶闫某长期与吴某6、杨某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法院采信了其真实性。因此,吴某5在房产继承的份额上相较其他继承人应为多,具体份额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