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郑某某与苏某某系夫妻,育有六女,分别为郑某某4、郑某某2、郑某某5、郑某某6、郑某某1、郑某某3。郑某某6与王某某系夫妻,二人已去世,育有一子王某某1及一女王某某2。郑某某3与赵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赵某。苏某某于1997年12月去世,郑某某于2019年3月去世。郑某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镇xx村的宅院一座,该宅院于2010年拆迁,拆迁所得利益由郑某某3控制。原告主张拆迁利益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告郑某某3则主张依据郑某某的遗嘱,拆迁利益应由其继承。
【律师评价】
郑某某3提交了一份郑某某的遗嘱,遗嘱载明郑某某在世时已将全部财产和房屋给了郑某某3。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两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第三人代书。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见证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未提交能够证明遗嘱无效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关于《协议》的效力,郑某某3提交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位于大兴区xx镇xx村的房屋拆迁款一次性分给其他五个女儿每人1万元,剩余拆迁补偿款由郑某某3与丈夫赵某某所有。该协议经郑某某4、郑某某2、郑某某5、郑某某1签字确认,应当对签字方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郑某某3也已经向郑某某4、郑某某2、郑某某5、郑某某1各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1万元。因此,原告现要求析产继承案涉10号院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