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产的拍卖、变卖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刘某传与丈夫郑某侠(1991年去世)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郑某亚(已去世)、长女郑某娜、次女郑某菲、次子郑某生(已去世)。1989年,刘某传夫妇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当年入住。2004年办理房产证时,因郑某侠已去世,房产证显示为刘某传单独所有。郑某侠去世后,两个儿子也相继离世,留下丧偶儿媳蔡某某、郭某某及两位孙子。刘某传年事已高,欲对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做遗产处理,但房屋中还有子女、儿媳、孙子的份额,故提起诉讼。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房产的性质,涉案房屋系刘某传和郑某侠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于1989年,2004年办理房产证时因郑某侠已去世,房产证上仅显示刘某传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应作为郑某侠的遗产进行分割。

其次,关于遗产的分配,郑某侠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刘某传、郑某亚、郑某娜、郑某菲、郑某生继承。郑某亚、郑某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分别为蔡某某、郑某乙和郭某某、郑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刘某传应分得涉案房屋的三分之二,郑某娜、郑某菲各分得十分之一,蔡某某、郑某乙、郭某某、郑某甲各分得三十分之一。

最后,关于房产的分割方式,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70万元,被告郭某霞不予认可,双方亦未申请评估。因此,应依照上述比例按份共有,原、被告均有义务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共同协商和配合对房屋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变卖拍卖后的房款进行分割。如一方不予配合的,另一方有权在到期后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