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瑕疵的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被继承人康某5与张某系夫妻,育有原告康某1及三被告康某2、康某3、康某4。张某于1994年去世。2018年,康某5与康某1因拆迁取得系争房屋,2020年12月,房屋产权登记为康某5与康某1按份共有,康某5享有1%产权份额,康某1享有99%。2019年2月,康某5立下遗嘱,明确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康某1继承。2023年7月,康某5去世。被告康某3、康某4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康某5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康某5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原告提供的录像显示,代书人向康某5宣读了遗嘱内容,康某5举止正常、回答问题流利,并明确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真实有效。被告康某3、康某4虽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康某5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关于房产份额的继承,康某5在系争房屋中享有的1%产权份额为其遗产。根据遗嘱内容,该份额应由康某1继承。康某5虽曾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因去世法院未对房屋权属作出处理,故应按房地产登记确定的份额进行继承。因此,原告康某1有权继承康某5在系争房屋中的1%产权份额,被告康某2、康某3、康某4应协助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