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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刘某1系被继承人张某的小女儿,被告刘某2为张某的孙子,即刘某1已故哥哥刘某4之子。张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产50%产权份额遗赠给刘某2,另50%由刘某1继承。张某去世后,刘某1与刘某2于2024年4月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刘某1放弃继承房产,由刘某2继承全部产权,并由刘某2向刘某1支付60万元货币补偿。协议明确了付款方式及时间,包括向公证处提存50万元及在取得遗产继承公证书30日内支付余款10万元。然而,刘某2在取得公证书后,仅向刘某1支付了538579元,尚欠61421元未付。此外,刘某2因另案涉及丧葬抚恤金分配问题,自行扣除了部分款项,导致刘某1提起诉讼,要求刘某2支付剩余补偿款、违约金及迟延支付利息。

律师评价

首先,刘某1与刘某2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时间及违约责任,刘某2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刘某2辩称因另案丧葬抚恤金分配问题而延迟支付,但该理由并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原理,刘某2在未与刘某1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扣除款项,其行为已违反了协议约定。其次,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刘某2请求法院调低,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