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争议:房产与银行存款的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于文长、其配偶李某及其子女于某1、于某2之间的继承和财产分配问题。于文长与其前妻闫金霞育有两个子女,后于1995年与李某再婚。2022年10月15日,于文长去世。涉及的财产包括5号院和26号院两处房产,5号院是于文长与李某及其子女共同建造的,李某、于文长、于某2在不同时间参与了房屋的建设。双方对房屋的建造及其归属有不同的主张,但李某认可了房屋是分三次建造的。26号院的房屋原为于文长母亲张凤霞的财产,李某主张其与于文长在2000年共同翻建,然而于某1和于某2则认为该房产属于张凤霞的遗产,且未对李某的主张表示认可。关于于文长去世后的财产状况,涉及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于某1和于某2提供了于文长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在其去世前几天有大额转账和提款。银行账户的资金包括于文长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的存款,部分资金转账至于某1名下的微信账户,主要用于房屋维修、电费支出以及丧事和佛事相关开销。双方还提供了相关的支出票据,证明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
总的来说,房产分配及于文长遗留财产的处理,需要根据各方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主要的争议点在于5号院和26号院房产的归属,以及遗产中的资金如何分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于文长去世后遗产的分配问题,主要包括5号院和26号院的房产争议,以及于文长去世后的银行存款问题。
关于5号院,双方对房屋的建造情况存在分歧。李某认为5号院是其与于文长婚后共同翻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这一主张。于某1和于某2则认为,5号院是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的,并且参与建造的资金和劳动来自家庭成员,包括2012年时于某2提供的资金,但同样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李某虽然认可5号院是分三次建造的,但对前两次的建造时间无法记清。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不足,可认定5号院的现有房屋是于文长、李某及于某2共同建造的,属家庭共有财产。因此,5号院的财产分割应根据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关于26号院,李某主张其与于文长夫妻共同翻建,但没有提供足够证据支持该主张。于某1和于某2则认为,26号院是张凤霞的财产,在张凤霞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双方对26号院的建造情况陈述存在矛盾,且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的主张。因此,26号院不作为于文长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处理。关于于文长的银行存款,法庭通过核查于文长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确认其去世后仍有款项支取和转账。于文长去世后所遗留的存款包括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中的余额应归于文长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定继承,李某与于文长各享有50%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