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纠纷:房屋出售款项与遗产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倪某5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问题。倪某5和张某育有四个子女,其中邹某是倪某5的儿子。1997年12月2日,倪某5名下拥有两套公有住房。2000年6月26日,302室房屋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协议上明确了邹某为房屋的权利人,且《本户人员情况表》上列出的家庭成员为倪某5和邹某。倪某5于同年6月28日去世,随后在2001年5月21日,302室房屋的产权登记至邹某名下。2017年,张某起诉邹某关于房屋所有权确认的纠纷,并于9月21日通过调解书达成协议,规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接着,302室房屋于10月27日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2018年1月14日,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杨某,售得款项为2,150,000元。随后,张某于2月23日将其中的2,040,000元汇款至被告倪某3的银行账户。2023年8月29日,张某去世。

原告认为302室房屋出售款属于倪某5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继承并分割这笔款项。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倪某4患有某种疾病,其他当事人一致认为倪某4的行为能力受限,并同意由倪某3作为其监护人,本院批准了这一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302室公有住房经过购买后成为邹某名下的商品房,并且通过法院的确权调解最终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出售该房屋所获得的款项也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该出售款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无法得到采纳。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在2023年8月29日去世,而早在2018年就将售房款中的2,040,000元转账给了被告倪某3,属于张某的处分行为。原告主张这笔款项为张某的遗产也无法得到认同。被告倪某3表示,张某将这笔款项交给她,是为了让她照顾母亲及有残疾的弟弟,至于剩余的110,000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去向,从日常经验来看,这部分款项很可能被张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