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房产权属、丧葬费用及照顾责任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明申与其前妻王庆久在2002年离婚,并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在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2010年,王明申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并在2022年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案件的关键点包括王明申与李某某所居住的两处房产。李某某提供了购房合同和收据,证明其在2002年购买了大兴区青云店镇的102号房屋,并称该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然而,王明申的子女认为李某某与王明申在2005年左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质疑李某某是否具备购房的经济能力,认为102号房系王明申的资金支持下的共同财产。另一争议涉及王明申名下的301号房屋。王明申因拆迁获得补偿款,且通过安置协议购买了该房产。李某某主张301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明申的子女则认为该房应归王明申个人所有,因为补偿款与婚前财产有关。尽管双方对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李某某强调自己在王明申生病期间一直照顾他,并且已承担了相关的护理责任。
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李某某领取了70,000元,王明申的子女要求从中扣除其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并按照实际情况分割剩余部分。此外,关于王明申的存款,李某某承认从王明申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日常开销和王明申的医疗费用。
在照顾王明申方面,李某某提供了长期照顾王明申的就医记录和票据,表明自己在王明申病重期间尽了主要照顾责任。而王明申的子女则认为自己才是最尽孝道的,应当多分遗产。最终,双方对遗产的分配存在分歧,法院根据各方证据和主张进行了进一步审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王明申在2022年去世,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王明申的配偶李某某以及子女王某某和王某某1是其法定继承人。首先,关于房产,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的102号房屋是李某某婚前所购,法院认定该房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因此王明申的子女无权要求继承该房。其次,301号房屋是王明申通过拆迁安置获得的,其补偿款和安置房都与王明申的婚前财产有关,因此该房产应归王明申个人遗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安置协议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但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会损害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该房屋应属于王明申遗产。
关于租金,301号房屋的租金已由李某某代为保管,并根据遗产份额进行分配。丧葬费和抚恤金部分,由李某某领取并按协议支付给王某某40,000元。存款部分,虽然李某某认定其中的款项用于王明申的医疗及日常开支,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因此该款项应当作为遗产分配。对于拆迁款,尽管王明申在拆迁时获得了相关补偿,但由于拆迁款已经近八年未见流向,且王某某、王某某1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在遗产分配方面,李某某长期照顾王明申,提供了长达十年的护理和医疗支持,因此对李某某给予了照顾,认定其可以多分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