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与费用扣减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劳某9与曹某为夫妻,生育二子六女。劳某9于1958年去世,曹某于1991年去世。劳某10与刘某为夫妻,生育一子两女,劳某10于2006年去世。劳某8在2022年去世,生前独居。劳某11、劳某12分别与朱某4、谈某2结婚,生育子女,并于1965年和1978年去世。劳某8的遗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医疗账户余额等。劳某8生前未婚未育,且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关于劳某8的继承问题,经过庭审,相关继承人包括劳某10、劳某11、劳某12、劳某4、劳某5、劳某6、劳某7及代位继承人劳某1、劳某2、劳某3、朱某1和谈某1。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费用扣减等问题产生争议,法院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裁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劳某8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劳某8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包括劳某10、劳某11、劳某12、劳某4、劳某5、劳某6、劳某7。劳某10、劳某11、劳某12先于劳某8去世,其子女代位继承相应份额。徐某虽为劳某11的女儿但已被收养,不具备继承资格,因此不应支持其继承请求。
对于遗产分割问题,应平均分配给各继承人,且劳某7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照料劳某8最多,因此无法主张多分遗产;劳某2为劳某8垫付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关于劳某8的葬礼费用,葬礼已完成且存在18个月时间差,确认金额后应当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承担。因此各继承人应按比例享有遗产,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款按各继承人份额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