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纠纷:遗嘱效力的法律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罗某4的遗产继承问题。罗某4与原告任某为夫妻,生育一子罗某1。罗某4于2023年因交通事故去世,未留遗嘱。罗某4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且罗某4的母亲沈某1在2024年去世。在罗某4死亡后,遗产继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沈某1是否有效立有遗嘱,特别是沈某1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沈某1在2024年1月24日和25日分别立有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沈某1表示将其房产及财产分配给两名女儿,罗某2继承大部分财产,罗某3较少。两名原告(即罗某4的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沈某1在遗嘱订立时处于病重状态,且可能受利害关系人的影响,未能真实表达其意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对于遗产的分配,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若有遗嘱,则应依照遗嘱继承。
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罗某4的遗产包括了两套房产、现金、股票、基金、车辆、保险金等财产。
关于房产,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XXX弄X号XXX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任某与被继承人罗某4共同拥有50%的产权份额;浦东新区崂山四村XX号XXX室房产则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确认,分为罗某4的70%和沈某1的30%产权份额。
录音录像遗嘱效力问题:
关于沈某1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综合考虑了沈某1的健康状况、证人证言及遗嘱的具体内容,虽然两名原告提出沈某1健康不佳,遗嘱内容可能受干扰,但从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沈某1的病历记录来看,沈某1在遗嘱立定时神志清楚,能够完全理解并表达其意愿。此外,录像中的一问一答形式并未被认为存在诱导性,且参与见证的人员没有与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冲突。因此应当认定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该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财产分配与继承: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应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其余部分由被继承人继承。由此,罗某4的部分财产应分配给原告任某和其他继承人。
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
保险金和年金的处理:
对于被继承人罗某4的保险金和年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企业年金和社保养老金账户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按照共同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