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动迁利益与赡养责任的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鲍某6与贺某为夫妻,育有三子女:鲍某1、鲍某3和鲍某4。鲍某6于2016年去世,未留下遗嘱。鲍某6生前参与了购房事宜,2003年与鲍某1及其家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房产登记在多位家庭成员名下。
案涉房屋后来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合计7,285,591元。鲍某2作为代理人签署了相关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鲍某1主张其全额出资购房,然而鲍某4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出资凭证不足以证明鲍某1的独立出资,而房产权属应以登记为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鲍某6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享有动迁补偿的一部分。由于鲍某6已去世,法院认定其享有的动迁利益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案涉房屋由鲍某6、鲍某1及其家人共同拥有,鲍某6生前虽然未能完全参与购买款项支付,但作为承租人参与了房屋购买并享受了工龄优惠,因此对该房屋的权益有贡献。鲍某6的遗产包括其在房屋征收中的动迁利益,但由于其已去世,房屋的补偿款应视为其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鲍某1在与鲍某6共同生活多年,承担了较多赡养责任,因此在继承份额上可适当多分;鲍某3、鲍某4则承担了较少的赡养义务,继承份额应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