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争议: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3与徐某于1958年结婚,并育有两子女:张某1与张某2。张某3于2005年去世,徐某于2023年去世。两人未立遗嘱,且张某3和徐某的父母已先于他们去世。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3名下,双方均确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价值为380万元。
张某1提出其长期委托好友蔡某照顾母亲徐某的日常生活,并提供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张某2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张某2则提交了其为徐某聘请24小时护理人员的合同及付款记录,主张自己在徐某生病期间主要负责其照料。张某2还提供了其他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在徐某生前的照顾义务。
在遗产继承上,主要争议点是张某2是否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张某1主张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应当分割,认为这些资金由张某2管理并取走。张某2则表示这些资金由徐某自己使用,且同意在遗产分割时支付相应款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系争房屋为张某3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对于徐某账户中的存款,张某2取走的应视为徐某死亡时的存款,应该进行分割。由于张某3和徐某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在判断张某2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时,张某2长期与父母同住,并且即使出国,每年仍有半年时间回上海照顾父母。此外,张某2在疫情期间还亲自照料母亲。相比之下,张某1虽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委托他人照料父母,但无法与亲自照顾相比,因此张某2应当适当多分遗产。关于银行账户的资金,未看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2管理或掌控了这些资金,至于丧葬和抚恤金,比照遗产继承规定,由张某1和张某2各半分割。系争房屋应当归张某2所有,张某2需向张某1支付折价款。徐某的存款由张某2保留,并向张某1支付分割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