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与赡养义务的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某与前妻郑XX育有两个子女(汪某1、汪某2)。后来,杨某某于1977年再婚,与被告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即原告杨某。杨某某于2021年去世,原告杨某负责其生前的赡养和丧事。杨某某在生前曾与其兄弟和母亲签订协议,取得一套房屋,并在拆迁后获得了位于苏州市虎丘区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杨某某名下,且在他去世后成为遗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杨某某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由于该房屋在杨某某和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配时,首先应将一半的房产归王某,另一半属于杨某某的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分配。由于原告杨某主要负责赡养父亲,而汪某1、汪某2未尽赡养责任,应适当增加原告份额,减少汪某1、汪某2的份额,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需支付王某、汪某1、汪某2相应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