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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争议: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付立新(已故)与丁媛结婚,并育有一子付某2。付立新与于某为夫妻关系,并共同拥有一部分不动产。付立新于2023年去世,继承人包括其配偶于某、母亲张某、儿子付某1与付某2(付立新的儿子)。遗产涉及多个房产、银行存款、基金、车辆等财产,且部分资产在法律及登记过程中存在争议。双方在遗产继承的具体份额上存在不同的主张和争议。法院将基于法定继承原则,对付立新遗产的分配进行处理。

主要争议点包括:

306号房屋:被继承人付立新与于某共同拥有,尽管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401号房屋:虽登记在于某名下,但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付某1主张付立新应享有该房产的份额。

B2130号车位:争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补助金、基金等,双方有争议是否为遗产的一部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房产继承:306号和401号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分割。306号房屋按比例分配,张某、付某1、付某2各自继承八分之一份额。401号房屋同样按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按八分之一的比例分配份额。

B2130号车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银行存款与其他资产:银行存款、补助金、基金、相关存款转账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比例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