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与扶养义务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候某兰与丈夫张某兰育有四子女:张某华、张某乙、张某国和张某明。张某兰于1993年去世,候某兰于2024年去世。张某乙与蔺某英曾为夫妻,育有一子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23年去世,且原、被告均认可无其他继承人。候某兰去世时,留有一处房产,位于济宁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层**室,该房产由张某兰与候某兰共同购买,候某兰继承了张某兰的财产份额。2009年,候某兰与子女张某华、张某乙、张某国、张某明共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确认候某兰继承了张某兰的房产份额,并于同年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现继承人就房产的继承份额发生争议,双方均要求确认各自应继承的份额,并通过出售房产来分割财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候某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且在其去世前未立遗嘱,因此应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候某兰的四名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张某乙已先于候某兰去世,其份额由其子张某甲代位继承。法院指出,被告张某明主张自己在候某兰生前照顾了其生活起居,尤其是在特殊时期照顾较多,因此要求在遗产分配时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