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分配与扶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舒某1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被继承人舒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因工意外去世,未婚、无子女。舒某某是原告赵某与被告舒某1的儿子,原、被告于1998年离婚,舒某某自幼由舒某1抚养。舒某某去世后,其所在公司赔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共计116万元,舒某1获得58万元,赵某获得48万元,剩余10万元用于安葬和购买墓地。舒某某的葬礼由舒某1组织,赵某未参加,其原因在陈述中前后不一,但庭审中表示在安葬后前往探望过舒某某墓地。

舒某某生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巴南区的房屋(12-3号房屋),并向浦发银行贷款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舒某某去世后,舒某1代为偿还贷款6.91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此外,舒某1曾向舒某某转款30万元,案外人徐某霞转款2万元,均标注用于购房或装修。舒某1和徐某霞认为该款项为借款,而赵某则主张这些转款是赠与。舒某某名下还有一个车位(2-173号车位),车位款1.4万元由徐某霞支付。

舒某某生前还有光大银行和建设银行存款、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公积金等合计4.1万余元。舒某某与舒某1和徐某霞生前联系密切,从微信记录显示,其经常与两人互动,交流个人生活和家庭事务。赵某则通过提交病历证明,称曾在舒某某就医时履行抚养义务。

原被告一致认可12-3号房屋及2-173号车位的扣除贷款后的价值为40万元,并同意由赵某取得房屋和车位,赵某继续偿还房屋贷款,并按照继承比例补偿舒某1相应的折价款。由于原被告未能就其他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赵某遂提起诉讼,舒某1则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被继承人舒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因工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适用法定继承。原告赵某与被告舒某1均为被继承人舒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虽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但舒某某自4岁起一直随舒某1生活,由舒某1抚养成人,舒某1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此外,舒某某去世后,其丧葬事宜也由舒某1操持完成。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原、被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密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案涉房产和车位的贡献,舒某1应当分得较多份额。

原、被告一致同意12-3号房屋和2-173号车位在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值共计40万元,由赵某取得案涉房屋(包括房屋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和车位,房屋贷款由赵某继续偿还,赵某再根据继承比例向舒某1支付折价款,可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