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份额分割的法律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4与周某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林某1、林某2、林某3。周某于2010年4月5日去世,且其父母也已去世。2012年8月8日,林某4与李某再婚。2020年8月21日,林某4去世,未留下遗嘱。关于周某遗产的继承事宜,双方当事人认可“海淀区某楼房”是林某4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林某4将该房产出售,获得房款358万元,并分给林某1、林某2、林某3每人50万元。林某1、林某2、林某3确认各自收到款项后,视为对周某遗产分割的安排。此外,李某也认同她从售房款中分得25万元。
关于房山区某街的房产,该房产是林某4与李某再婚后利用出售“海淀区某楼房”所得的160万元购得。该房产的产权登记显示林某4拥有50%的份额,李某拥有50%的份额,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林某4在北京某厂退休后去世,其家属通过海淀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获得了67694元的抚恤金。2021年前发放了5000元,由李某领取;2021年新政出台后,补发了62694元,林某1确认由其领取。
关于林某4的丧葬费用,林某1、林某2、林某3主张实际支出了56057元,而李某认可实际丧葬费用为5810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继承涉及林某4的遗产,依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首先,周某遗产的分割已经通过林某1、林某2、林某3各自获得50万元售房款解决,而李某所获得的25万元售房款应视为林某4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属于周某的遗产范畴。对于房山区某房产,法院认定该房产为林某4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先将50%的共同财产归李某,剩余50%为林某4的遗产。
鉴于李某对林某4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其对案涉房产50%的份额应予认可。在遗产分配中,林某4的遗产应按一般均等原则分配,林某1、林某2、林某3各继承12.5%份额,李某继承12.5%份额。由于各继承人无力支付折价款,案涉房产将按份共有处理。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按照均等分割比例处理。抚恤金由林某1、林某2、林某3、李某按比例分配。
关于丧葬费用,林某1、林某2、林某3提供了合理的费用凭证,法院确认其主张的丧葬费用,并要求所有继承人平均分摊该费用。关于丧葬费用和抚恤金的内部分配,法院未介入,建议当事人庭下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