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纠纷:房屋、土地使用权与抚恤金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花某4与花某盈原为夫妻,育有三子女花某3、某东、花某2。离婚后,花某4与被告张某某再婚,并育有一女花某,花某4于2018年12月3日去世。其父花某5于2007年去世,母杨巧珍于2016年去世。花某4去世后,原告某东和被告张某某、花某3、花某2均为其办理了后事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某东于2021年8月3日提起诉讼,经调解未果。1999年10月,花某4购买了位于常州市某村的某幢某单元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花某4名下,目前由被告张某某居住使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按每平方米13132元计算房屋价值,总计792648元。此外,花某4于2005年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常州高质房屋维修中心,并于2009年取得位于钟楼区某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4年。该土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目前由被告张某某出租,年租金收入约24万元。花某4去世后,张某某曾按份额将2019年和2020年的租金各4万元支付给原告某东及被告花某3、花某2,各方均确认收到款项。此外,花某4去世后,张某某领取了其丧葬费6000元、抚恤金16000元,以及社会保险账户返还款257.85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1.关于房屋的分割:
花某4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得位于常州市某村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50%份额归张某某,另50%为花某4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每人继承10%。综合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及社会保险账户返还款情况,应将房屋判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需支付每位其他继承人补偿款。
2.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
花某4以常州高质房屋维修中心名义取得某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和相关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地上厂房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归继承人按份共有,张某某享有60%,花某、某东、花某3、花某2各享有10%。
3.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
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实际发放的部分由张某某领取后,按四位继承人各1500元分配,多出的部分各自承担。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原则,每人分得3200元,张某某应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