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份额争议与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姚某4与原告黄某1为夫妻,两人生育一子黄某2。姚某4于2016年11月9日去世,其父母姚某5和陈某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去世。姚某5与陈某生前育有五个子女,即姚某4、被告姚某1、姚某2、姚某3及第三人吴某。吴某出生后被送养至姨母陈某夫妇。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登记为姚某4与黄某1共同共有。在此前处理姚某5和陈某遗产的案件中,调解笔录显示黄某2曾表示,如果姚某1、姚某2放弃继承姚某4的遗产,他认可对方提交的遗嘱,姚某1、姚某2和姚某3当时同意并私下解决。三人于2020年签署《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利。然而在庭审中,姚某1、姚某2、姚某3反悔,称放弃继承的前提是黄某2需支付高额换肾手术费用,但目前黄某2采取透析治疗,自费费用较低,三人因此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被继承人姚某4的遗产处理前,被告姚某1、姚某2、姚某3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了《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的继承权。现三被告在诉讼中反悔,声称当时放弃继承的原因是为了筹集黄某2换肾手术费用,但黄某2目前仅进行透析治疗,因此推翻承诺书。然而,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理由,且黄某2也不认可这一说法。同时,(2021)沪0115民初x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明确记录了三被告放弃继承的前提是黄某2认可姚某1和姚某2提交的遗嘱,调解中并未提及换肾手术的相关内容。因此三被告的理由不成立,其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利的承诺书有效。此外,第三人吴某明确表示不是案涉遗产继承人,即使是继承人也放弃继承姚某4的遗产。综上,被继承人姚某4名下房屋的继承人为原告黄某1、黄某2以及三被告姚某1、姚某2、姚某3。由于三被告已书面放弃继承权,原告黄某1愿意继承后将遗产赠与黄某2,故原告黄某1和黄某2各享有50%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