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房屋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董某某与赵某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长子赵某和次子赵某1。赵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去世,且赵某某的父母早于赵某某去世,赵某某没有其他继承人。董某某表示与赵某某于1968年结婚,尽管结婚证遗失,但赵某和赵某1确认了这一情况。301房屋于1992年8月5日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董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某提出,由于年纪较大,想把301房屋卖掉,换成一个方便上下楼的电梯房,主张301房屋归其所有,并向赵某和赵某1支付六分之一的折价款。赵某同意董某某拥有301房屋,并接受支付六分之一折价款。但赵某1不同意将301房屋归董某某所有,要求分割房屋份额,且表示自己有居住权,不同意卖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承根据法定继承进行,若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若有遗赠抚养协议则按协议执行。遗产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通常继承相等份额。本案中,董某某、赵某、赵某1是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赵某某的遗产。301房屋为董某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某去世后,301房屋的50%份额属于赵某某的遗产。赵某某没有遗嘱,因此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董某某与赵某达成协议,301房屋归董某某所有,董某某支付赵某和赵某1六分之一的折价款,赵某1不同意,要求分割房屋份额。考虑到30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照顾老年人的原则,301房屋应归董某某所有,董某某应分别支付赵某和赵某1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