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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工伤待遇款分配与事实认定争议的厘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完某某因与李某甲、杨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完某某认为一审法院遗漏认定李某甲、杨某某提前分割工伤待遇款 347869.76 元用于提前偿还房贷,且该款项已物化为二人房产价值,并非灭失;同时,一审按李某甲和杨某某各 40%、完某某 20% 的比例分割工伤待遇款不合理,侵害其作为李某丙妻子的权益。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甲、杨某某系李某丙父母,完某某为李某丙妻子。李某丙工亡后,社保中心发放丧葬补助金 50760 元、工亡补助金 948240 元,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 132323.36 元,款项转入李某丙账户后,部分被用于偿还房贷。此前,完某某与李某甲、杨某某就李某丙房产达成调解协议,完某某放弃房产继承权,李某甲、杨某某补偿 10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丧葬补助金由实际操办丧葬的李某甲、杨某某获得;工亡补助金分配应考量亲疏、依赖程度等因素,酌定李某甲、杨某某各 40%,完某某 20%;因无法确定房贷扣款授意人且款项已灭失,暂不处理该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按遗产继承规定分割。

二审中,完某某提交证据证明系杨某某申请提前还贷,李某甲、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考量确定的分配比例合理,提前还贷涉及案外人且债务分担未约定,一审未处置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工伤待遇款的分配及相关事实认定。法律上,工伤待遇款并非遗产,分配需综合多因素考量。一审法院基于各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生活依赖及经济依赖程度等,酌定分配比例,具有合理性。对于提前还贷部分,因涉及案外人且债务分担不明,一审未作处理符合法律程序。此案例提醒,在处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同时,对于复杂的财产及债务问题,需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