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占有纠纷:无权占有争议与房屋处置权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郝某人上诉称所涉房屋原属母亲徐某叶,自己无权处置,认为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证明无效,要求陈某支付 26 年强占房屋租金约 39 万元并立即腾房。一审时,郝某人诉请陈某腾交房屋,赔偿损失 2 万元并支付起诉至腾房期间的房屋占用费。一审法院查明,2027 年 12 月 26 日,郝某人与陈某之父陈某1及陈某萍签订《证明》,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陈某1,陈某1与陈某萍系兄妹,郝某人与陈某萍系夫妻。2030 年 6 月 15 日,陈某1与妻子王某离婚约定房屋最终归孩子陈某。2030 年 6 月 26 日,徐某叶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郝某人通过遗嘱继承及行政诉讼等程序,于 2043 年 3 月 14 日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一审中,郝某人对《证明》签名 “想不起来” 且不申请鉴定,陈某对郝某人提交的退款《收条》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签名非陈某1所写。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陈某非无权占有,驳回郝某人诉请。二审中郝某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维持原判,同时对于郝某人二审新增的租金诉请,因陈某不愿调解,告知其可另行主张。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判定陈某对房屋的占有是否为无权占有及郝某人对房屋的处置权。从法律层面看,虽然房屋原登记在徐某叶名下,但郝某人通过遗嘱及相关法律程序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处分房屋。陈某依据三方签订的《证明》及父母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具有合法依据。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因郝某人不申请对《证明》签名鉴定而确认其真实性,并结合鉴定结果否定《收条》真实性,进而认定合同有效,判定合理。这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屋交易等重大事项时,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清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作出裁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