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遗产范围认定与继承比例争议的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陈某与陈某1、严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依据生效判决书确定某房屋等为被继承人陈某中遗产,由陈某1、陈某、杨某、严某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考虑陈某为未成年人、严某林为年迈老人,遵循 “有利于生产生活资料运用” 原则,判决 XX 苑 X 栋 XXXX 号等两套房屋由陈某1、严某继承,杨某、陈某继承房屋及车辆,陈某1、严某补足杨某、陈某遗产价值 423293.70 元。
杨某、陈某上诉称,自己经济困难且陈某未成年,需房产保障生活,一审将两套回迁安置房判归陈某1、严某继承有失公正。陈某林、严某则上诉主张,一审认定遗产范围有误,×× 村 ×× 号房屋为家庭共有,自己应占三分之一份额,陈某中领取的自己的分红款等应扣除,同时一审对遗产价值、份额认定错误,应由杨某、陈某补足自己遗产价值 63319.135 元。二审中,杨某、陈某提交新证据但未被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遗产认定范围及各继承人继承比例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遗产范围认定与继承比例分配。从法律角度,遗产需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尽管陈某林主张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陈某中,相关诉讼也未支持案外人主张,故一审认定遗产范围正确。在继承比例上,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情况,如严某林高龄、陈某未成年,以及陈某林成长经历等因素,遵循有利于生产生活资料运用原则确定分配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此案例表明,法定继承纠纷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考量各方因素,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