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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特殊身份引发的管辖权转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5 与曹某育有三子二女,2029 年在某号院内建北正房 6 间。赵某 5 于 2030  6 月去世,赵某 6 于 2030 年 4 月去世。因房产继承问题,原告赵某 1 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某号院内北正房 6 间中由东向西数第一、二、三间归其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然而,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赵某 1 系该法院常驻特邀调解员,考虑到这一特殊身份,认为自身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于是将此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 1 作为法院常驻特邀调解员这一特殊原因,致使法院确实不便管辖,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最终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并要求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七日内将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因当事人特殊身份导致的管辖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司法公正,当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进行调整。赵某 1 作为密云区法院的常驻特邀调解员,与法院存在特定关联,这种关联可能引发对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此,密云区法院主动报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以保障案件能够在公正、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这体现了法律在管辖权规定上的灵活性与严谨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