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与遗产分配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1、潘某1为刘某乙父母,刘某甲是刘某乙与前妻之子,孙某1与刘某乙于 2019 年 11 月结婚,育有刘某2,李某1系孙某1前婚所生女儿。2023 年 8 月刘某乙意外去世,孙某1、刘某2、刘某甲、刘某1、潘某1五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某1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参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认为李某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判决刘某甲向李某1等人支付相应款项。刘某甲、刘某1、潘某1不服上诉,认为李某1与刘某乙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有继承权,理由包括李某1经济不依赖刘某乙、共同生活时间短、孙某1与刘某乙夫妻关系不好等。孙某1等人辩称李某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生父未支付抚养费,刘某乙负担李某1生活支出。二审中,孙某1等人提交新证据证明刘某乙与李某1关系及经济支持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刘某1、潘某1为刘某乙父母,刘某甲是刘某乙与前妻之子,孙某1与刘某乙于 2019 年 11 月结婚,育有刘某2,李某1系孙某1前婚所生女儿。2023 年 8 月刘某乙意外去世,孙某1、刘某2、刘某甲、刘某1、潘某1五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某1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参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认为李某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判决刘某甲向李某1等人支付相应款项。刘某甲、刘某1、潘某1不服上诉,认为李某1与刘某乙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有继承权,理由包括李某1经济不依赖刘某乙、共同生活时间短、孙某1与刘某乙夫妻关系不好等。孙某1等人辩称李某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生父未支付抚养费,刘某乙负担李某1生活支出。二审中,孙某1等人提交新证据证明刘某乙与李某1关系及经济支持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