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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与遗产分配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潘1为刘某乙父母,刘某甲是刘某乙与前妻之子,孙1与刘某乙于 2019 年 11 月结婚,育有刘2,李1系孙1前婚所生女儿。2023 年 8 月刘某乙意外去世,孙1、刘2、刘某甲、刘1、潘1五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1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参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认为李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判决刘某甲向李1等人支付相应款项。刘某甲、刘1、潘1不服上诉,认为李1与刘某乙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有继承权,理由包括李1经济不依赖刘某乙、共同生活时间短、孙1与刘某乙夫妻关系不好等。孙1等人辩称李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生父未支付抚养费,刘某乙负担李1生活支出。二审中,孙1等人提交新证据证明刘某乙与李1关系及经济支持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1、潘1为刘某乙父母,刘某甲是刘某乙与前妻之子,孙1与刘某乙于 2019 年 11 月结婚,育有刘2,李1系孙1前婚所生女儿。2023 年 8 月刘某乙意外去世,孙1、刘2、刘某甲、刘1、潘1五人签署《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李1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参与遗产分配。一审法院认为李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判决刘某甲向李1等人支付相应款项。刘某甲、刘1、潘1不服上诉,认为李1与刘某乙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有继承权,理由包括李1经济不依赖刘某乙、共同生活时间短、孙1与刘某乙夫妻关系不好等。孙1等人辩称李1与刘某乙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生父未支付抚养费,刘某乙负担李1生活支出。二审中,孙1等人提交新证据证明刘某乙与李1关系及经济支持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