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产权认定与合同效力的争议及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 5 和王某育有刘某 1、刘某 2、刘某 3、刘某 4 子女四人。2030 年 1 月刘某 5 与售房单位签订契约购得涉案房屋并于 10 月取得产权证。2030 年 12 月刘某 5 立《遗嘱》称因女儿刘某 4、女婿解某支付房款,房屋产权归他们。2033 年 6 月刘某 2、刘某 3、刘某 4、刘某 5 签订《购房协议书》,刘某 1 一家支付 10 万元购房款。刘某 1 认为刘某 4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刘某 4、刘某 2、刘某 3 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让刘某 3 腾空交房。刘某 4、刘某 2、刘某 3 辩称涉案房屋为刘某 5、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 5 无权单方处分,购房协议并非房屋处分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刘某 4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购房协议书》未形成明确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刘某 1 诉求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 1 不服上诉,坚持认为刘某 4 取得房屋所有权,协议体现房屋买卖意思,且刘某 4 配偶知晓并同意协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刘某 4 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购房协议书》的性质。二审法院认为,2029 年《房屋继承权》是基于继承的处分,2030 年《遗嘱》为刘某 5 个人出具且未变更登记,刘某 4 主张不知情且有新遗嘱致其失效,故一审认定该遗嘱不构成有效产权约定或赠与并无不当。同时,《购房协议书》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形成明确买卖意思表示。因此,一审驳回刘某 1 诉讼请求正确。此案例表明,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注重对产权归属及合同约定的准确认定,以证据为依据,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产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